天海防务: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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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业绩承诺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奖励款项人民币1,392.31万元及利息;(2)现金补偿款人民币2,363.8万元及利息;(3)损失676.80万元及利息(此项为追加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胜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7民初1363号】,判决公司起诉李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胜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2024年1月,公司就全资子公司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原股东李露女士支付补偿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2024年1月11日,法院正式受理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024年11月,公司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李露赔偿公司损失676.8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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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以下简称“诉求3”),具体事由如下:
2024年6月,相关部门对其与金海运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订立的七份采购合同进行了价格复核,并要求金海运退还部分合同款。其中,两份采购合同的签署日期在金海运过户至天海防务名下之日(2016年4月1日)之前,涉及退款金额为676.8万元。公司认为,上述两份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是由李露在交割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导致的金海运在交割日之后遭受了676.8万元的实际损失,根据协议约定,李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7民初1363号】,判决如下:
1、被告李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现金补偿2,363.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363.8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李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奖励款项1,392.31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392.3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含诉求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3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20,039.50元,由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839.50元(已付),被告李露负担286,200元(含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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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胜诉。对上述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公司将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