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28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激励计划》等关于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回购注销15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对象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朱卫东、刘光福、耿小平、陈飞虎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