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豆神: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我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贵部的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304号《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现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1.请说明池燕明向公司支付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于借款的,请说明借款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时间、借款方名称、借款方式及相关安排、借款金额、年限、利息情况。请报备公司银行账户的收款凭证以及资金流水明细、相关借款协议(如适用)。
回复:
池燕明向公司支付的6860万元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分别为:自有资金30万元,借款3400万元,窦昕先生提供无偿资助3430万元。其中,公司了解到的池燕明先生借款情况如下:
债权方 | 借款金额 | 利息情况 | 借款时间 | 开始时间 | 性质 |
湖南某公司 | 1,000万元 | 年化8% | 6个月 | 2023年11月7日 | 抵押 |
北京某公司 | 1,700万元 | 年化8% | 6个月 | 2023年11月7日 | 信用 |
北京某公司 | 400万元 | 年化8% | 6个月 | 2023年11月7日 | 信用 |
北京某公司 | 300万元 | 年化5% | 180天 | 2023年11月8日 | 信用 |
合计 | 3,400万元 |
上述债权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请结合第1问的回复,说明池燕明本次借款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你公司于7月10日披露的《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预重整及重整投资协议公告》中涉及的重整投资人,如是,请说明本次池燕明向重整投资人融资代为偿付股权转让款是否以重整投资人成功参与你公司重整投资为前提,二者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互为条件、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构成一揽子交易,请说明相
关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帮助池燕明代为偿付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并说明你公司、池燕明与相关重整投资人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与协定。
回复:
本次池燕明先生筹集资金中的3430万元部分来自于公司重整投资人窦昕先生。池燕明先生向窦昕先生筹资代为偿付股权转让款不是以重整投资人成功参与本公司重整投资为前提,二者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无互为条件、不构成一揽子交易。池燕明先生于2023年9月15日做出帮助共青城众智、马莉筹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承诺,窦昕先生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愿意与池燕明先生一起承担责任,共度难关。为支持池燕明先生早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承诺,窦昕先生自愿对池燕明先生提供343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以分担该承诺,双方并未签署协议。公司、池燕明先生与窦昕先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与协定。
3.请说明池燕明代为偿付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请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款项的后续用途。
回复: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池燕明签署《股票质押担保协议》及 《关于豆神教育剥离江南信安相关事项的承诺》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上述公告中池燕明代为偿付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的全部款项人民币6,860万元整,并已完成相应的记账工作:
一、豆神教育账务处理:
1、转让江南信安股权时:
借:其他应收款-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江南信安
2、子公司收到池燕明代为偿付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
二、子公司收到6,860万元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豆神教育
三、豆神教育进入正式重整后:
借:其他应付款-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贷:其他应收款-江南信安股权转让款上述豆神教育账务处理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为过渡科目,公司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记账规则。
公司收到的相关款项属于公司资产,后续根据预重整及重整程序推进情况,根据预重整及重整程序要求依法使用。
4.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除上述回复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特此回复。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