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豆神: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11月21日,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豆神教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京 01 破39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京01破393号之一(以下简称“《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11月15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佟易虹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复函》和《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许可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称:豆神公司人员及营业活动较为稳定,具备继续营业的基础条件和持续经营的能力,通过继续营业能够维持公司运营价值和重整价值,维护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法院许可豆神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继续营业。
经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综合法院查明的情况,豆神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已经拟定了自行管理的相关方案,明确划分了其与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该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其继续经营、推进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3058080
传真:010-83058200
邮箱:contact@lanxum.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立思辰大厦
四、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因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1月16日被深交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京 01 破 393 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京 01 破 393 号之一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