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70号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06室;
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张瑛,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24日,豆神教育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000万元至-38,000万元。3月22日,豆神教育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870万元至3,430万元。4月25日,豆神教育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净利润为3,160万元。豆神教育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不及时。
豆神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豆神教育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窦昕、时任财务总监张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豆神教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窦昕、时任财务总监张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