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28  豆神教育(300010)公司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窦昕、陈钊、张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及时披露多笔诉讼、仲裁,如未及时披露与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司、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等诉讼情况。

二是《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三是部分业务收入核算不规范,如个别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对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窦昕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陈钊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瑛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窦昕、陈钊、张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45 号。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