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3-32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及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门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中车”、“债务人”)与中行江门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技术 | 江门中车 | 中行江门分行 | 7,000 | 2023年7月3日 | 25,000 | 32,0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1年01月20日 |
住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湾路8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雁冰 |
注册资本 | 23,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车辆的空调系统、空调控制系统、网络通讯系统、风道系统、电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厂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778,089,543.59 | 888,579,848.39 |
负债总额 | 526,259,665.08 | 585,879,400.80 |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银行贷款 | 174,048,107.73 | 149,945,145.73 |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 | 449,401,235.28 | 531,150,616.73 |
净资产 | 251,829,878.51 | 302,700,447.59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309,278,025.17 | 64,394,871.79 |
利润总额 | -7,601,139.01 | 1,083,874.59 |
净利润 | -6,832,307.77 | 870,569.08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三)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江门中车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四)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304.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8.21%;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已发生债务,包含在本次担保余额内;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