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3-36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汉技术”)于2023年3月31日及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鼎装备”、“债务人”)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荔湾支行”)签订《企业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技术 | 广鼎装备 | 广州农商荔湾支行 | 1,300 | 2023年8月18日 | 0 | 1,3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7年11月23日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8号之十102、202 |
法定代表人 | 万卿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机械制造;电气器材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78,975,168.49 | 186,284,771.90 |
负债总额 | 129,216,202.01 | 138,204,341.98 |
其中:银行贷款 | ||
流动负债 | 122,835,666.73 | 131,872,464.93 |
净资产
净资产 | 49,758,966.48 | 48,080,429.92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41,921,294.58 | 6,883,764.94 |
利润总额 | -17,478,157.91 | -1,678,536.56 |
净利润 | -17,478,157.91 | -1,678,536.56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三)主合同: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或提货担保书)、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其他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文件。
(四)被担保的债权
1、最高主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整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3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8日
(六)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2,321.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48.22%;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1,3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