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3-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汉技术”)于2023年3月31日及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 SMART Railway Technology GmbH(以下简称“SMART”、“债务人”)与Construcciones y Auxiliar de Ferrocarriles S.A.(以下简称“CAF”)签订了《CAF-SMART Railway Technology-Trams-CPP-1-BONN(C.R5.SMA.APS)》和《SPECIFIC PROJECT CONTRACT(CR7.SMA.APS)》的供货项目协议,SMART为其分别提供了轻而高效的SCL及SC3系列辅助逆变器。为促使上述协议事项的有效推进,公司作为SMART的母公司为上述供货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CAF签订《母公司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欧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技术 | SMART | CAF | 380 | 2023年10月26日 | 0 | 38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SMART Railway Technology GmbH |
成立时间 | 2008年3月13日 |
住所 | 34123 Kassel, Germany District court Kassel HRB 14556 |
注册资本 | 20万欧元 |
主要业务 | 轨道交通车辆辅助电源及相关电气产品 |
股权结构 | 香港鼎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香港鼎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75,476,073.84 | 185,253,703.98 |
负债总额 | 102,238,739.14 | 134,302,888.32 |
其中:银行贷款 | 0.00 | 0.00 |
流动负债 | 46,140,205.42 | 81,548,419.00 |
净资产
净资产 | 73,237,334.70 | 50,950,815.66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14,191,659.93 | 88,107,216.36 |
利润总额 | -21,811,982.54 | -24,490,179.54 |
净利润
净利润 | -21,566,805.53 | -24,042,641.72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Construcciones y Auxiliar de Ferrocarriles S.A.
(三)被担保的债权
1、担保人应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且无异议地承诺,在客户首次向担保人提出要求后不超过四十五日内,立即向客户支付根据协议完成的任何预付款金额;
2、在SMART和CAF的平台供货框架协议C.N2.DIN.APS第22条和C.P4.DIN.APS第25条规定的项目协议终止的情况下,担保人特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担保本协议项下货物继续供应。由担保人自行选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人制造的相同货物(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格)或允许债权人获得由第三方制造的货物(紧急制造权);
3、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债权人的责任仅限于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赔偿。无论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或债权人的权利不应受到影响、减少或损害,并应继续存在:
(1)针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补救措施,或因债权人延迟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
(2)本担保书或协议项下任何人对债权人的责任的免除、部分免除或变更;
(3)债务人的清盘、清算或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的开始;
(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任何其他可能作为担保人或债务人免责的情况。担保人在本担保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是主要的、直接的,并且在所有方面
都是无条件的,独立于债务人在协议项下的义务。
(四)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担保期间
本次担保为持续担保,在所有担保义务全部履行或满足之前一直有效。担保人在此同意支付客户在执行本担保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全额赔偿的法律费用(包括独立的外部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4,729.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42.35%;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380万欧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母公司担保协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