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月)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类委托理财,产品发行主体应当提供保本承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理财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委托理财金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于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负责执行,董事长也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管理层执行委托理财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
公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由公司财务部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 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公司总裁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
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的,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