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11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汉技术”)于2023年3月31日及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服务”、“债务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丰台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技术 | 鼎汉服务 | 中行丰台支行 | 600 | 2024年03月15日 | 1,000 | 1,6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01月12日 |
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5、6层(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政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轨道交通技术咨询、轨道交通技术服务;维修电气设备;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设备;劳务服务;仓储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40,030,141.07 | 195,950,593.82 |
负债总额 | 56,598,213.23 | 112,733,147.60 |
其中:银行贷款 | 4,940,600.69 | 14,000,000.00 |
流动负债 | 51,631,575.10 | 107,668,077.49 |
净资产 | 83,431,927.84 | 83,217,446.22 |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25,899,590.93 | 17,061,302.50 |
利润总额 | 509,035.57 | 466,155.81 |
净利润 | 4,356,942.29 | -214,481.62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二)保证人(乙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项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098.1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6.44%;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6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