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26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鼎汉技术”)于2023年3月31日及2023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中车”、“债务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门新会支行”“债权人”)申请授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金额
金额 | 金额 | |||||
鼎汉技术 | 江门中车 | 工行江门新会支行 | 10,000 | 2024年4月17日 | 14,000.00 | 24,000.00 |
注:根据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由广州鼎汉联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按照上表数据合并列示,未单独进行拆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1年01月20日 |
住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湾路8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雁冰 |
注册资本 | 23,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车辆的空调系统、空调控制系统、网络通讯系统、风道系统、电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厂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787,138,518.96 | 778,089,543.59 |
负债总额 | 513,569,566.18 | 526,259,665.08 |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银行贷款 | 98,663,850.00 | 174,048,107.73 |
流动负债 | 458,737,718.56 | 449,401,235.28 |
净资产 | 273,568,952.78 | 251,829,878.51 |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1-12月(经审计)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30,969,626.70 | 309,278,025.17 |
利润总额 | -28,891,136.65 | -7,601,139.01 |
净利润 | -28,260,925.73 | -6,832,307.77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二)保证人(乙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三)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
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2,675.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40.08%;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已发生债务,包含在本次担保余额内;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