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100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3月29日及2024年04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0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鼎汉”)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扬子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技术
鼎汉技术 | 芜湖鼎汉 |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 | 1,500 | 2024年12月27日 | 0 | 1,5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芜湖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7年06月04日 |
住所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 | 刘洪梅 |
注册资本 | 13,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电源系统、空调系统、屏蔽门系统、安全门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轨道交通信号、电力、通信专业计算机系统集成;电线、电缆、电热电器、电缆材料制造加工销售;铜杆加工;包装木材收购加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80,618,113.21 | 208,485,964.05 |
负债总额 | 106,684,749.31 | 44,372,335.49 |
其中:银行贷款 | 19,135,512.75 | 27,600,000.00 |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 | 106,294,749.30 | 43,972,335.49 |
净资产 | 173,933,363.90 | 164,113,628.56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3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144,985,544.94 | 147,261,306.08 |
利润总额 | 10,155,385.68 | 23,462,804.35 |
净利润 | 9,819,735.34 | 21,211,304.22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债权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
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壹仟伍佰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件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或债务)期限:
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7日。借款(或债务)实际起止日期与上述不一致的,以放款借据(或用信资料)记载为准。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266.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2.16%;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已发生债务,包含在本次担保余额内;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