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3月29日及2024年04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0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鼎装备”、“受信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广州分行”、“授信人”)申请授信,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鼎汉技术 | 广鼎装备 | 光大广州分行 | 1,000 | 2025年02月12日 | 1,300 | 2,3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7年11月23日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8号之十102、202 |
法定代表人 | 万卿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线、电缆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机械制造;电气器材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01,851,569.62 | 257,012,326.20 |
负债总额 | 253,219,212.33 | 205,970,184.53 |
其中:银行贷款 | 886,968.18 | 8,042,646.32 |
流动负债 | 246,903,983.88 | 204,370,262.20 |
净资产 | 48,632,357.29 | 51,042,141.67 |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3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57,907,494.03 | 68,211,681.50 |
利润总额 | -2,409,784.38 | 1,283,175.19 |
净利润
净利润 | -2,409,784.38 | 1,275,539.46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主合同: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四)主债权: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七)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608.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2.42%;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