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3-15  鼎汉技术(3000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10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3月29日及2024年04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0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债务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编号为BC2025021800001012的《融资额度协议》,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中车”)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本次担保金额签署日期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广州鼎汉浦发银行5,0002025年03月13日14,37019,370

广州分行

广州分行

注:根据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由江门中车联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按照上表数据合并列示,未单独进行拆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09月28日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8号自编11栋北半部分302
法定代表人张雁冰
注册资本16,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部件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铁路运输设备技术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
股权结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898,050,054.10862,727,619.27
负债总额564,395,715.78562,837,067.51
其中:银行贷款113,000,000.00148,000,000.00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561,556,138.28545,362,346.52
净资产333,654,338.32299,890,551.76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1-9月(未经审计)2023年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313,019,201.65318,903,212.86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8,784,295.306,312,087.69
净利润18,763,786.566,337,593.1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保证人(乙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的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6.3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合同名称及编号)《融资额度协议》/BC2025021800001012。

(四)被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在自2025年03月06日至2026年02月1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五)最高债权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八)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065.9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8.21%;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