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6月)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全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设审计负责人一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全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对全公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全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受人力资源委托,对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全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全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公司领导和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宜。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10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赋予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存在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迹象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可根据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的需要进行调整。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
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内部审计小组,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以口头方式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
特殊审计事项,可在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表述清楚审计事项,准确定性审计发现问题,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发布给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人员。此外,对审计报告的发布还应考虑其受控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
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在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述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力、法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威胁、污辱、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
侵犯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