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4  新宁物流(30001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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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6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9)苏0583民初17312号)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一审判决昆山新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华恒价款15,294,040 元及相应的案件审理费。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均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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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昆山华恒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7312号民事判决一案,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根据(2019)苏0583民初17312号民事判决,昆山新宁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华恒价款15,294,04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应付价款15,294,040元与昆山华恒应支付昆山新宁的鉴定费1,344,000元抵消后,昆山新宁还需向昆山华恒支付13,950,040元。

近日,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就款项支付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分期偿还前述款项。主要内容如下:

1.还款金额:

双方一致确认:昆山新宁于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分期向昆山华恒偿还执行款本金人民币13,950,040元,待第一期700万支付后,余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年期LPR)计算。

2.还款:

(1)双方一致确认:昆山新宁按下表约定时间支付执行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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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人民币7,000,000元
2023年8月31日前人民币500,000元
2023年9月30日前人民币500,000元
2023年10月31日前人民币500,000元
2023年11月30日前人民币500,000元
2023年12月31日前人民币500,000元
2024年1月31日前人民币500,000元
2024年2月29日前人民币500,000元
2024年3月31日前人民币3,450,040元

(2)昆山新宁于202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年期LPR)。

(3)昆山华恒在收到第一笔款项(人民币7,000,000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昆山新宁银行账户、车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法院所采取的其他执行措施待本协议所涉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

3.昆山新宁承担案件全部执行费用。

4.昆山新宁应确保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昆山华恒支付款项。如昆山新宁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则视为全部付款义务立即到期,昆山新宁需立即向昆山华恒偿还全部债务,且昆山华恒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苏0583民初17312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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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昆山新宁除应支付剩余的执行款本金外,就已支付的执行款本金以及剩余未支付的执行款本金,还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原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58.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57%。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29.30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95.59%;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9.05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4.4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次诉讼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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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