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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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6-032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被告向上市公司子公司赔偿64,526,379.32元及相应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上市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2026年1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粤0310民初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深圳新宁作为原告起诉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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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粤0310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珠海冠宇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新宁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4,526,379.3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人民币600,000元为基础,自2023年12月29日起计算;以人民币900,000元为基础,自2024年1月31日起计算;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础,自2024年2月29日起计算;以人民币900,000元为基础,自2024年10月24日起计算;以人民币1,950,000元为基础,自2024年10月29日起计算;以人民币30,000,000元为基础,自2024年12月23日起计算;以人民币2,178,783.17元为基础,自2025年6月25日起计算;以人民币821,216.84元为基础,自2025年6月27日起计算;以人民币9,000,000元为基础,自2025年6月30日起计算;以人民币3,990,000元为基础,2025年9月18日起计算;以人民币3,900,000元为基础,2025年9月19日起计算;以人民币6,600,000元为基础,2025年9月25日起计算;以人民币1,854,296.75元为基础,2025年9月29日起计算,以上均计至被告珠海冠宇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新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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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74,26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酌定由被告珠海冠宇承担案件受理费369,438.96元、保全费4,935.5元,由原告深圳新宁承担案件受理费4,828.04元,保全费64.5元。原告深圳新宁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4,26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369,438.96元、保全费4,935.5元,被告珠海冠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9,438.96元、保全费4,935.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9.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1%。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8.45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92.8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43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7.19%。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情况发生了相应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上诉人 | 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 诉讼类型 | 诉讼标的或涉案金额(万元) | 审理机构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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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都双流新宁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 倪* | 租赁合同纠纷 | 3.00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二审和解,被告按照协议履约完毕 |
| 2 | 刘**、吴**、吴刘** | 南昌新锐宁物流有限公司、林**、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164.04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 |
| 3 | 河南新宁智运物流有限公司 | 宁波宣德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运输合同纠纷 | 278.30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驳回原告起诉 |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6)粤0310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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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