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基于宏观经营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为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充分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增加投入,扩大产销规模,驱动公司快速发展。同时,本次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使数量,客观反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例。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本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涉及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汤勇 詹启军 李春歌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