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二、对《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更新编制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对《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更新编制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对《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更新编制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我们同意《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对《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的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须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汤勇 詹启军 李春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