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英典)

http://ddx.gubit.cn  2023-04-24  北陆药业(300016)公司公告

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使权力,依法履职,未受到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十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审议议案时独立发表意见,依法表决。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六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二、发表意见情况

2022年,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2022年1月20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发表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将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2022年3月9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发表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2022年3月28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1)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我们已获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认真审核后,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致同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1)对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及750万欧元(具体折算汇率以银行为准),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2.19%;海昌药业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其贷款1.2亿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占其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45.16%。公司无逾期担保数额。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

利益的行为。

(3)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所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对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人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该方案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其方案基本为同行业及所在地区薪酬中等水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7)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小额快速融资的方式将增强资金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8)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之专项核查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因任期即将届满,经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WANG XU先生、宗利女士、邵泽慧女士、曾妮女士、向青女士、洪承杰先生为第八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届董事会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王英典、郑斌、曹纲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第七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科学决策、强化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董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同意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2年4月20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

1、对聘请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WANG XU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被聘请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请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对聘请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核,邵泽慧女士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对聘请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宗利女士、邵泽慧女士、曾妮女士、匡夏思女士、党绍春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被聘请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聘请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2022年4月26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三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同时,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第三期可解锁标准比例系数为70%,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为当期可解锁数量的70%。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中,29个激励对象中,21人考核为A,7人考核为B,一人因岗位调整后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合计76.31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 4名董事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同意公司将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除上述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对应第三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6.31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六)2022年8月25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

1、对2022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2022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2022年半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是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该专项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4、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次聘请李森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李森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李森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公司森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聘请李森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事项。

(七)2022年10月25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发表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张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北陆益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请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张锋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

经核查,张锋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张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北陆益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张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北陆益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八)2022年11月7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一名激励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7人,该2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四名董事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安排。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将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出席了历次会议。

(一)出席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022年3月28日,本人出席并主持了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022年4月26日,本人出席并主持了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年11月7日,本人出席并主持了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2022年1月26日,本人出席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情况》和《2021年度审计重点及工作计划》。

2022年3月12日,本人出席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022年3月28日,本人出席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1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2022年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2年4月26日,本人出席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二季度计划的议案》。

2022年8月25日,本人出席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三季度计划的议案》。

2022年10月25日,本人出席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关于2022年三季度审计工作总结及四季度工作计划的议案》。

(三)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2022年3月28日,本人出席了第七届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2年4月20日,本人出席了第八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请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请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请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2022年8月25日,本人出席了第八届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2022年10月25日,本人出席了第八届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2年,本人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深入公司了解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及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详细阅读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独立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本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经核查,我认为:2022年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基本建立健全,并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提高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最大程度的防范风险发生;对于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公司管理层认真落实,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六、其他工作情况

2022年,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3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王英典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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