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11-03  中元股份(300018)公司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元股份股票代码:3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尹健,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卢春明,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邓志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王永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张小波,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尹力光,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刘屹,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陈志兵,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权益变动性质: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6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 1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1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1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 17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 ...... 18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1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决策,力争提升上市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 18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 1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9

一、本次权益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2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 ...... 2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22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23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 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2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4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24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 24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 24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24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25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 2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5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8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8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0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 30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 30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 30

四、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30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1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2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33

一、备查文件 ...... 33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 33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
中元股份、上市公司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华世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表决权委托协议》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健、尹力光、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于2023年9月8日解除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对受让方洛阳华世的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收回由自己行使
《通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签署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尹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尹健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111967********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尹健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尹健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3年10月至今董事长是,持有1.77%股份
尹健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0年12月至2023年10月副董事长
尹健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5年3月至2022年11月副总裁
尹健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6年10月至今董事长是,持有中元股份1.77%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尹健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1年9月至今总经理
尹健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州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5年4月至今董事长
尹健来凤金源石化商贸有限公司来凤县翔凤镇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服务2020年6月至今监事是,持 有10%股权

2、卢春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卢春明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111973 ********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卢春明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卢春明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3年10月至今副董事长是,持有2.29%股份
卢春明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副总裁
卢春明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0年12月至今董事、总裁
卢春明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体外诊断试剂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2.29%股份,中元股份持有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9.33%股权
卢春明武汉中元惠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监事
卢春明武汉中元华电软件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软件2022年12月至今执行董事、总经理是,持有中元股份2.29%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武汉中元华电软件有限公司100%股权
卢春明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医疗信息化2023年7月至今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2.29%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卢春明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3年5月至今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2.29%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3、邓志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邓志刚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61959********
住所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邓志刚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邓志刚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01年11月至今董事是,持有4.28%股份
邓志刚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01年至2020年12月董事长
邓志刚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总裁
邓志刚中元汇(武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非证券类投资2016年2月至今执行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4.28%股份,中元股份持有中元汇(武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邓志刚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股权投资,项目投资2016年7月至今监事是,持有1.67%股权

4、王永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永业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8021969********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王永业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王永业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0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董事是,持有4.47%股份
王永业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1年10月至2020年12月副董事长
王永业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董事长
王永业成都智达电力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1年7月至2021年9月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4.47%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成都智达电力自动控制有限公司66%股权
王永业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医疗信息化2015年9月至2021年2月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4.47%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王永业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5年4月至今董事
王永业重庆市江津区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贷款业务2016年3月至2021年6月监事
王永业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6年10月至2023年5月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4.47%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王永业武汉中元惠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董事长

5、张小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小波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2151971********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张小波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张小波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董事是,持有4.42%股份
张小波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副总裁
张小波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08年5月至2022年11月总工程师
张小波武汉中元华电软件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软件2006年11月至2022年12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持有中元股份4.42%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武汉中元华电软件有限公司100%股权
张小波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体外诊断仪器2014年8月至2021年7月董事
张小波重庆市江津区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贷款业务2016年3月至2021年6月董事是,持有30%股权
张小波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医疗信息化2021年2月至2023年7月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4.42%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张小波中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医疗信息化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执行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4.42%股份,中元股份持有中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6、尹力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尹力光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111963********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尹力光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尹力光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1年10月至今监事是,持有1.32%股份
尹力光成都智达电力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1年7月至今董事长是,持有中元股份1.32%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成都智达电力自动控制有限公司66%股权
尹力光武汉中元惠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董事
尹力光武汉中元惠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21年1月至4月董事长
尹力光武汉中元华电软件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软件2006年11月至今监事是,持有中元股份1.32%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武汉中元华电软件有限公司100%股权

7、刘屹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屹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61962 ********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刘屹近五年已退休无任职。

8、陈志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志兵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021961********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陈志兵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单位注册地主营业务任职时间职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陈志兵中元股份湖北省武汉市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2017年9月至今监事会主席是,持有0.06%股权
陈志兵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体外诊断试剂2014年1月至2021年10月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0.06%股份,中元股份持有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9.33%股权
陈志兵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体外诊断仪器2014年8月至2021年7月董事
陈志兵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医疗信息化2015年9月至2021年2月董事是,持有中元股份0.06%股份,中元股份持有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元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的情况。

(一)尹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尹健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二)卢春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卢春明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邓志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邓志刚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王永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永业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五)张小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小波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六)尹力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尹力光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七)刘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屹女士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八)陈志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志兵先生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年8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洛阳华世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20.7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 徐军红因持有洛阳华世66%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鉴于表决权委托期间,徐军红将其持有的洛阳华世6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窦宝成,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9月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对受托方洛阳华世的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收回由自己行使。上述委托投票表决权收回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等八位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决策,力争提升上市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享有表决权如下:

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邓志刚20,570,1004.28%-
王永业21,511,3004.47%-
张小波21,250,3504.42%-
刘屹10,059,3002.09%-
卢春明11,015,0002.29%-
尹健8,532,9001.77%-
尹力光6,328,0001.32%-
陈志兵283,0470.06%-
合计99,549,99720.70%-

注:2022年8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洛阳华世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洛阳华世代理行使上市公司99,549,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7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及享有表决权如下:

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邓志刚20,570,1004.28%4.28%
王永业21,511,3004.47%4.47%
张小波21,250,3504.42%4.42%
刘屹10,059,3002.09%2.09%
卢春明11,015,0002.29%2.29%
尹健8,532,9001.77%1.77%
尹力光6,328,0001.32%1.32%
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陈志兵283,0470.06%0.06%
合计99,549,99720.70%20.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可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八位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8月,徐军红将其持有的洛阳华世6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窦宝成。前述股权转让后,窦宝成持有洛阳华世100%股权。

徐军红作为收购人在18个月内将间接持有的中元股份股票及表决权转让,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窦宝成在受让洛阳华世股权时担任公司董事,其受让洛阳华世股权的行为构成管理层收购,应当按照管理层收购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窦宝成未按照管理层收购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洛阳华世和窦宝成目前均存在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洛阳华世无法行使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的表决权。

2023年9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洛阳华世发出《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通知洛阳华世《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9月8日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通知公司,已经撤销对受让方洛阳华世的表决权委托。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委托给洛阳华世合计99,549,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70%),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已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洛阳华世9,616,0002.00%22.70%9,616,0002.00%2.00%
邓志刚20,570,1004.28%-20,570,1004.28%4.28%
王永业21,511,3004.47%-21,511,3004.47%4.47%
张小波21,250,3504.42%-21,250,3504.42%4.42%
刘屹10,059,3002.09%-10,059,3002.09%2.09%
卢春明11,015,0002.29%-11,015,0002.29%2.29%
尹健8,532,9001.77%-8,532,9001.77%1.77%
尹力光6,328,0001.32%-6,328,0001.32%1.32%
陈志兵283,0470.06%-283,0470.06%0.06%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洛阳华世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公司99,549,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委托期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或《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孰早。同时约定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洛阳华世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表决权以及提案权。

2023年9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洛阳华世发出《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通知洛阳华世《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9月8日解除。《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徐军红将其持有的洛阳华世6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窦宝成,并已于2023年8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述股权转让后,窦宝成持有洛阳华世100%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目的是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使徐军红成为中元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中元股份对徐军红控制的主体发行股票进一步明确和巩固徐军红的控制权。徐军红转让洛阳华世66%的股权给窦宝成,致使前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此外,窦宝成受让洛阳华世66%的股权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窦宝成目前存在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无法行使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的表决权,也致使《表决权委托协议》目的无法实现。鉴于此,信息披露义务人通知洛阳华世《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9月8日解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的表决权委托解除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表决权委托解除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本报告书签署日如后续存在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为了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后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

4、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控制企业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的说明;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尹健2023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卢春明2023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邓志刚2023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王永业2023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张小波2023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尹力光2023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刘屹2023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陈志兵2023年11月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入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吕常春 姜 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邓 晖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股票简称中元股份股票代码3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是 □ 否 √ 撤消表决权委托后,表决权数量增加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委托解除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股票种类: 普通股A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99,549,997股 持股比例: 20.7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方式一:表决权委托解除 变动数量:99,549,997股;变动比例:20.7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尹健2023年11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卢春明2023年11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邓志刚2023年11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王永业2023年11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张小波2023年11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尹力光2023年11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刘屹2023年11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陈志兵2023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