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徐军红)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元股份股票代码:3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军红住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五股路六街坊19号楼1单元501号
股权变动性质:间接持股数量减少,表决权减少(间接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 8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9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 1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徐军红 |
公司、中元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洛阳华世 | 指 |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股权转让 | 徐军红转让其持有的洛阳华世66%股权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徐军红不再持有洛阳华世的股权,不再通过洛阳华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健、尹力光、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健、尹力光、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徐军红,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10304196810******,住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通讯方式 027 87180718。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徐军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无。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更有效地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股东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股权转让,洛阳华世股东窦宝成将股权由原来的34%增持至100%,窦宝成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事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洛阳华世66%的股权,为洛阳华世的实际控制人。洛阳华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61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并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行使上市公司99,549,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7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09,165,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70%,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窦宝成签署《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向窦宝成转让其所持有洛阳华世66%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洛阳华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2023年8月29日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变更详情如下:
股东名称 | 股权结构变更前 | 股权结构变更后 |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徐军红 | 3,300.00 | 货币 | 66.00% | - | - | - |
窦宝成 | 1,700.00 | 货币 | 34.00% | 5,000.00 | 货币 | 100.00% |
合计 | 5,000.00 | - | 100.00% | 5,000.00 | - | 100.00%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窦宝成签署《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简称甲方):徐军红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受让方(简称乙方):窦宝成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无审西街24号16号楼2单元701号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商议,就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6%股权共3300万元认缴出资额,以33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利分担
本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洛阳华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窦宝成于2023年8月18日签署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8月29日洛阳华世完成股权结构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洛阳华世股权结构变更信息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徐军红 | 66.00% | 窦宝成 | 100% |
窦宝成 | 34.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洛阳华世的股权,不再通过洛阳华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窦宝成持有洛阳华世100%的股权。
2023年9月8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八位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八位一致行动人”)向洛阳华世发出《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通知》,通知洛阳华世《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3年9月8日解除,撤销八位一致行动人对受托方洛阳华世的表决权委托,将表决权收回由自己行使。上述委托投票表决权收回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八位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2年11月公司董事会完成改组,按照董事会改组后公司业务的分工,洛阳华世团队负责新能源材料业务,八位一致行动人负责智能电网及医疗信息化业务。因公司未实际开展新能源材料业务,公司现有业务核心技术、营销、生产岗位均由包括八位一致行动人在内的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八位一致行动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洛阳华世、徐军红、窦宝成及八位一致行动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方面相互独立。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决策制度》《防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一)中元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27-87180718
(三)联系人:黄伟兵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
股票简称 | 中元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01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徐军红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五股路六街坊19号楼1单元50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洛阳华世66%的股权,为洛阳华世的实际控制人。洛阳华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61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并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行使上市公司99,549,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7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09,165,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7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洛阳华世的股权,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比例0%,持表决权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2023年8月29日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徐军红
2023年1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