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财务顾问声明
2025年10月30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王永业、张小波、卢春明、尹力光将持有的公司60,598,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9%)股份表决权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双全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后
个月;邓志刚、刘屹、尹健、陈志兵将其持有的公司39,909,3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股份表决权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顺全行使,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中元股份未能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则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
2025年
月
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
人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具体安排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一致行动期限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一致。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二》,约定各方在中元股份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应当以朱双全的意见为准,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个月。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2%,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控制上市公司100,507,9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7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24,407,997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6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2025年11月4日中元股份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向本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一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5年度及2026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定期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目录
财务顾问声明 ...... 1
目录 ...... 3
释义 ...... 4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 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 11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 14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 14
七、持续督导结论 ...... 14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持续督导意见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度及2026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公司、中元股份、标的公司、公司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新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 指 | 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 |
|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 指 | 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 |
| 《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署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 |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双全、朱顺全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 《一致行动协议一》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 |
| 《一致行动协议二》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双全、朱顺全与中元股份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 本次表决权委托 | 指 |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为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次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本次发行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
| 本财务顾问、招商证券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本次权益变动由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共同构成。
1、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25年10月30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王永业、张小波、卢春明、尹力光将持有的公司60,598,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9%)股份表决权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双全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后18个月;邓志刚、刘屹、尹健、陈志兵将其持有的公司39,909,3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2%)股份表决权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顺全行使,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中元股份未能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则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
2025年
月
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
人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具体安排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一致行动期限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一致。
2025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二》,约定各方在中元股份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应当以朱双全的意见为准,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2%,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控制上市公司100,507,9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24,407,997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6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 王永业 | 21,511,300 | 4.43% | 21,511,300 | 4.43% | 21,511,300 | 4.43% | - | - |
| 张小波 | 21,250,350 | 4.38% | 21,250,350 | 4.38% | 21,250,350 | 4.38% | - | - |
| 邓志刚 | 20,810,100 | 4.29% | 20,810,100 | 4.29% | 20,810,100 | 4.29% | - | - |
| 卢春明 | 11,509,000 | 2.37% | 11,509,000 | 2.37% | 11,509,000 | 2.37% | - | - |
| 刘屹 | 10,059,300 | 2.07% | 10,059,300 | 2.07% | 10,059,300 | 2.07% | - | - |
| 尹健 | 8,756,900 | 1.80% | 8,756,900 | 1.80% | 8,756,900 | 1.80% | - | - |
| 尹力光 | 6,328,000 | 1.30% | 6,328,000 | 1.30% | 6,328,000 | 1.30% | - | - |
| 陈志兵 | 283,047 | 0.06% | 283,047 | 0.06% | 283,047 | 0.06% | - | - |
| 朱双全 | - | - | - | - | - | - | 60,598,650 | 12.49% |
| 朱顺全 | - | - | - | - | - | - | 39,909,347 | 8.22% |
| 朱梦茜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 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小计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124,407,997 | 25.63% |
2、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025年10月30日,朱双全、朱顺全与中元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朱双全、朱顺全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价格为8.15元/股,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2,500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不超过61,350,000股(含本数),其中朱双全认购数量不超过30,675,000股(含本数),朱顺全认购数量不超过30,675,000股(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邓志刚、刘屹、尹健、陈志兵对朱顺全的39,909,347股(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8.22%)股份表决权委托结束,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行上限计算,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5,250,000股股份,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59%,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控制上市公司60,598,650股股份,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08%,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45,848,650股表决权,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 股东名称 | 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 | 表决权比例 | |
| 王永业 | 21,511,300 | 4.43% | - | - | 21,511,300 | 3.93% | - | - |
| 张小波 | 21,250,350 | 4.38% | - | - | 21,250,350 | 3.89% | - | - |
| 邓志刚 | 20,810,100 | 4.29% | - | - | 20,810,100 | 3.81% | 20,810,100 | 3.81% |
| 卢春明 | 11,509,000 | 2.37% | - | - | 11,509,000 | 2.11% | - | - |
| 刘屹 | 10,059,300 | 2.07% | - | - | 10,059,300 | 1.84% | 10,059,300 | 1.84% |
| 尹健 | 8,756,900 | 1.80% | - | - | 8,756,900 | 1.60% | 8,756,900 | 1.60% |
| 尹力光 | 6,328,000 | 1.30% | - | - | 6,328,000 | 1.16% | - | - |
| 陈志兵 | 283,047 | 0.06% | - | - | 283,047 | 0.05% | 283,047 | 0.05% |
| 朱双全 | - | - | 60,598,650 | 12.49% | 30,675,000 | 5.61% | 91,273,650 | 16.70% |
| 朱顺全 | - | - | 39,909,347 | 8.22% | 30,675,000 | 5.61% | 30,675,000 | 5.61% |
| 朱梦茜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92% | 23,900,000 | 4.37% | 23,900,000 | 4.37% |
| 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小计 | 23,900,000 | 4.92% | 124,407,997 | 25.63% | 85,250,000 | 15.59% | 145,848,650 | 26.68% |
(二)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2025年10月27日,中元股份披露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停牌的公告》。
2025年11月1日,中元股份披露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2025年11月4日,中元股份披露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相关公告。
(三)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以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方式进行,不涉及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和收购人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3、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中元股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1 |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 (一)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继续保持上市 | 严格履行中 |
|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函》 | 公司人员的独立性。2、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二)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独立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3、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三)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4、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5、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6、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四)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机构独立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五)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 |||
| 2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 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2、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确保定价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3、上述承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中 |
| 3 | 《关于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 1、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3、上述承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中 |
| 4 | 《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 朱双全、朱顺全 |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人具备履行本次权益变动的能力。 | 严格履行中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的情况,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和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对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以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目标公司董事会拥有多数席位。即《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生效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名),除
名职工董事依法经民主程序产生、
名独立董
事及2名非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提名外,其余董事均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董事长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即目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朱双全、朱顺全名下)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总体维持不变,若有需要双方另行协商。除上述安排之外,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聘任亢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黄伟兵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
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补选朱双全先生、朱顺全先生、向德伟先生、尹力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补选余明桂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原董事尹健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邓志刚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杨洁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
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十六次(临时)会议,同意选举朱双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取消监事会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人员变更外,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的议案》,并于2025年
月
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因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等事项而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不涉及对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改均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除前述董事会换届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取消监事会外,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变动,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其他重大安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已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中已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
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元股份不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收购人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结论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收购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度及2026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智贾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