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硅宝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普海 | 联系电话:028-68850835 |
保荐代表人姓名:盖甦 | 联系电话:028-6885083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 | 0次,已阅相关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已阅相关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已阅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结合监管规则的修订或制定情况,讲解监管法规的修订背景及关注要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承诺:“(1)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时间安排如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50%。(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0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15,249万元且2019-2020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6,536万元;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1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347,652万元且2019-2021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6,968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对应考核年度与公司投资并购相关的所有损益,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1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2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出具如下限售承诺:“(1)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 是 | 不适用 |
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4.公司股东李步春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原董事郭弟民为公司大股东,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2009年7月20日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董事郭斌为王有治、郭弟民之一致行动人,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2020年5月6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 | 是 | 不适用 |
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 ||
7.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丽玫于2020年5月6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丽玫于2020年5月6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硅宝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硅宝科技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硅宝科技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硅宝科技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硅宝科技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硅宝科技。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硅宝科技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硅宝科技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硅宝科技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硅宝科技。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硅宝科技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硅宝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 是 | 不适用 |
8.王有治、王有强、郭斌、杨丽玫、黄强、方丽、吴静、李松、罗晓锋、邱小魁、李媛媛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与股东利益,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了《关于自愿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做出了以下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月内(即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承诺人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普海 盖 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