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http://ddx.gubit.cn  2023-06-13  银江技术(30002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

300020 证券简称:

银江技术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467.7974万股的2.013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467.7974万股的1.950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6.8750%;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467.7974万股的0.062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3.125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5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第十四章 附 则 ...... 3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银江技术、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
《公司章程》《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252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外籍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467.7974万股的2.013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9,467.7974 万股的1.950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6.8750%;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467.7974万股的0.062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3.125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总量为1,772.00万份,其中已注销504.80万份,尚有1,267.20万份在有效期内。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00万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仍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期权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67.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467.7974万股的3.608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王腾董事长50.003.1250%0.0629%
2韩振兴董事、总经理25.001.5625%0.0315%
3蒋立靓董事、副总经理25.001.5625%0.0315%
4王瑞慷董事25.001.5625%0.0315%
5倪净董事25.001.5625%0.0315%
6任刚要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5.001.5625%0.0315%
7吴孟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5.001.5625%0.0315%
8张文广副总经理20.001.2500%0.0252%
9于俊高副总经理20.001.2500%0.0252%
10徐铮波副总经理20.001.2500%0.0252%
11孔桦桦副总经理20.001.2500%0.0252%
12程平副总经理20.001.2500%0.0252%
中层管理人员(71人)693.0043.3125%0.872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9人)557.0034.8125%0.7009%
预留部分50.003.1250%0.0629%
合计1600.00100.0000%2.01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预留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0元/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0.22元的70%,为每股7.1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81元的70%,为每股6.17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0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三、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设定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确定。

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第二章第二节第二部分之(四)之第7条的规定,是基于对员工激励性及股东价值提升两方面的综合考量,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定比2022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A)定比2022年 净利润增长率(B)
目标增长率(Am)触发增长率(An)目标增长率(Bm)触发增长率(Bn)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24.1% (200,000万元)19.3% (192,238万元)188.2% (20,000万元)150.6% (17,388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42.7% (230,000万元)34.2% (216,238万元)260.3% (25,000万元)208.2% (21,388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2025年61.3% (260,000万元)49.0% (240,238万元)332.3% (30,000万元)265.9% (25,388万元)
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X)

营业收入增长率(X)A≥AmX=1
An≤A<AmX=A/Am
A<AnX=0
净利润增长率(Y)B≥BmY=1
Bn≤B<BmY=B/Bm
B<BnY=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或Y的孰高值

注:1、上述“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3、上述括号中数值为该增长率下对应“营业收入”及“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绝对值。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定比2022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A)定比2022年 净利润增长率(B)
目标增长率(Am)触发增长率(An)目标增长率(Bm)触发增长率(Bn)
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42.7% (230,000万元)34.2% (216,238万元)260.3% (25,000万元)208.2% (21,388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5年61.3% (260,000万元)49.0% (240,238万元)332.3% (30,000万元)265.9% (25,388万元)
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X)

营业收入增长率(X)A≥AmX=1
An≤A<AmX=A/Am
A<AnX=0
净利润增长率(Y)B≥BmY=1
Bn≤B<BmY=B/Bm
B<BnY=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或Y的孰高值

注:1、上述“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

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3、上述括号中数值为该增长率下对应“营业收入”及“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绝对值。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90分以上80~9060~8060分以下
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10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25.4%、40.4%”或“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32.2%、52.0%”,上述“净利润”为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2%,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15%,未达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5.4%,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32.2%,未达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已经不太具有激励效果。

本次拟推行的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不低于24.1%,触发值不低于

19.3%;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不低于188.2%,触发值不低于150.6%。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目标值,当批次额度可全部归属;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触发值,当批次额度按达成比例归属。本次拟推行的激励计划所设定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值低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年度营业收入考核目标,主要系因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公司业务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方面,受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传统领域智能化业务开展放缓;另一方面,公司积极求变,调整业务结构,在城市智能化、城市治理及服务等领域发力,但业务转型期间对公司收入会有一定影响。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公司业务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导致本期激励计划重

叠年度的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同时,公司前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期权因业绩考核未达标而由公司注销,一定程度上对公司部分员工的积极性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公司结合历史业绩、未来发展规则、市场发展现状及内部管理等因素,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的设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够更专注地投身于各自的工作,努力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本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指标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6月12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票:10.17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3年6月12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3417%、23.3149%、24.490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9%、0.24%、0.24%(分别取公司近一年、两年、三年股息率均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3年7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550.005,209.611,629.432,313.74975.37291.06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在

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雇佣或劳务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被公司解聘或辞退等离职情形的,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归属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

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归属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