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银江技术 公告编号:2023-038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5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2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5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王腾 | 董事长 | 50.00 | 3.1250% | 0.0629% |
2 | 韩振兴 | 董事、总经理 | 25.00 | 1.5625% | 0.0315% |
3 | 蒋立靓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 | 1.5625% | 0.0315% |
4 | 王瑞慷 | 董事 | 25.00 | 1.5625% | 0.0315% |
5 | 倪净 | 董事 | 25.00 | 1.5625% | 0.0315% |
6 | 任刚要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5.00 | 1.5625% | 0.0315% |
7 | 吴孟立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00 | 1.5625% | 0.0315% |
8 | 张文广 | 副总经理 | 20.00 | 1.2500% | 0.0252% |
9 | 于俊高 | 副总经理 | 20.00 | 1.2500% | 0.0252% |
10 | 徐铮波 | 副总经理 | 20.00 | 1.2500% | 0.0252% |
11 | 孔桦桦 | 副总经理 | 20.00 | 1.2500% | 0.0252% |
12 | 程平 | 副总经理 | 20.00 | 1.2500% | 0.0252% |
中层管理人员(71人) | 693.00 | 43.3125% | 0.8721%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9人) | 557.00 | 34.8125% | 0.7009% | ||
预留部分 | 50.00 | 3.1250% | 0.0629% | ||
合计 | 1600.00 | 100.0000% | 2.013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预留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预留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预留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定比2022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定比2022年 净利润增长率(B) | ||
目标增长率 (Am) | 触发增长率 (An) | 目标增长率(Bm) | 触发增长率(Bn)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3年 | 24.1% (200,000万元) | 19.3% (192,238万元) | 188.2% (20,000万元) | 150.6% (17,388万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4年 | 42.7% (230,000万元) | 34.2% (216,238万元) | 260.3% (25,000万元) | 208.2% (21,388万元)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5年 | 61.3% (260,000万元) | 49.0% (240,238万元) | 332.3% (30,000万元) | 265.9% (25,388万元) |
指标
指标 | 完成度 | 指标对应系数 |
营业收入增长率(X) | A≥Am | X=1 |
An≤A<Am | X=A/Am | |
A<An | X=0 | |
净利润增长率(Y) | B≥Bm | Y=1 |
Bn≤B<Bm | Y=B/Bm | |
B<Bn | Y=0 |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 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或Y的孰高值 |
注:1、上述“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3、上述括号中数值为该增长率下对应“营业收入”及“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绝对值。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及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在公司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净利润增长率(B) | ||
目标增长率 (Am) | 触发增长率 (An) | 目标增长率(Bm) | 触发增长率(Bn)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 | 42.7% (230,000万元) | 34.2% (216,238万元) | 260.3% (25,000万元) | 208.2% (21,388万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 | 61.3% (260,000万元) | 49.0% (240,238万元) | 332.3% (30,000万元) | 265.9% (25,388万元) |
指标
指标 | 完成度 | 指标对应系数 |
营业收入增长率(X) | A≥Am | X=1 |
An≤A<Am | X=A/Am | |
A<An | X=0 |
净利润增长率(Y)
净利润增长率(Y) | B≥Bm | Y=1 |
Bn≤B<Bm | Y=B/Bm | |
B<Bn | Y=0 |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 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或Y的孰高值 |
注:1、上述“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3、上述括号中数值为该增长率下对应“营业收入”及“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绝对值。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 90分以上 | 80~90 | 60~80 | 60分以下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 10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24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6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252名激励对象1,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30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550.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52名。
(四)首次授予价格:7.2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王腾 | 董事长 | 50.00 | 3.2258% | 0.0629% |
2 | 韩振兴 | 董事、总经理 | 25.00 | 1.6129% | 0.0315% |
3 | 蒋立靓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 | 1.6129% | 0.0315% |
4 | 王瑞慷 | 董事 | 25.00 | 1.6129% | 0.0315% |
5 | 倪净 | 董事 | 25.00 | 1.6129% | 0.0315% |
6 | 任刚要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5.00 | 1.6129% | 0.0315% |
7 | 吴孟立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00 | 1.6129% | 0.0315% |
8 | 张文广 | 副总经理 | 20.00 | 1.2903% | 0.0252% |
9 | 于俊高 | 副总经理 | 20.00 | 1.2903% | 0.0252% |
10 | 徐铮波 | 副总经理 | 20.00 | 1.2903% | 0.0252% |
11 | 孔桦桦 | 副总经理 | 20.00 | 1.2903% | 0.0252% |
12 | 程平 | 副总经理 | 20.00 | 1.2903% | 0.0252% |
中层管理人员(71人) | 693.00 | 44.7097% | 0.8721%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9人) | 557.00 | 35.9355% | 0.7009%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252人) | 1,550.00 | 100.0000% | 1.950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授予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30日,并同意以7.2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2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6月30日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7.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2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基于以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2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20元/股。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不包含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6月3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票:9.25元/股(公司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3年6月30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9.1496%、23.2252%、24.505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49%、0.24%、0.24%(分别取公司近一年、两年、三年股息率均值)。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1,550.00 | 3,924.81 | 1,203.09 | 1,732.34 | 759.32 | 230.0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银江技术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银江技术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五、备查文件
(一)《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