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6月30日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7.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2名激励对象授予1,5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蒋贤品 罗吉华 刘国平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