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无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2025 年12 月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5) 浙0106 民初26482 号的案卷材料,该院已经受理彭小勇诉关于请求撤销《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公司近 日收到西湖区法院于2026 年5 月15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0106 民初26482 号)。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现就本案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彭小勇,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案件受理时持有公司100 股股份
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银江技术所作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由银江技术承担。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5 月15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06 民初26482 号),判决如下:
驳回彭小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 元,由彭小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 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 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浙0106 民初26482 号);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