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18,24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金额3,518,243 元已于上期足额 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2024 年4 月26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 《民事起诉状》((2024)浙0105 民诉前调5715 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就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向拱墅区法院 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5 年12 月,公司收到拱墅区法院于2025 年12 月10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4)浙0105 民初5506 号),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原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20.SZ)共计3,645,677 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3,500,000 元;
3.驳回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4,05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合计1,149,053 元,
由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0,810 元,由被告银江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18,24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浙商资管因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浙01 民终1969 号《民 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553 元,由上诉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诉金额3,518,243 元已于上期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 净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浙01 民终1969 号)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