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9:15起至2023年11月13日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0,859,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8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0,722,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7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0%。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764,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224%;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771,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329%;反对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06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380,764,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224%;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764,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1.1224%;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姚海燕律师、苗丽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