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并于2024年07月10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未满足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2023年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2023年度及2024年度:若公司层面实际完成率达到70%及以上,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公司层面实际完成率未达到7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666号)的计算结果,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98,772,055.03元,2023年净利润为50,136,389.28元,激励计划在2023年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23年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率为-49.24%%,未满足本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要求,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07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解除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77.875万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解除条件的限制性股票83.61万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07万股合计回购注销397.555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57,809,655股减少至853,834,105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857,809,655股减少至853,834,105股。
三、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
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旺道10号
2、申报时间:2024年08月05日起45日内(9:3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何运文、杨柳
4、联系电话:022-59679306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