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4,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65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16,1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313,6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8,786,4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3CDAA1B0281)。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 | 用途/项目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 | 22858001040013287 | 162,538,400.00 | 偿还有息负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支行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 129380554393 | 100,000,000.00 | 偿还有息负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11357000000322233 | 150,000,000.00 | 偿还有息负债 |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5月24日的账户余额,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专户余额162,538,400.00元中158,786,400.00元为本募集资金专户监管资金,差额部分为甲方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亮、陈国星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相关人员与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工作接洽和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由甲方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一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以上应通知),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功且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