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5日,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6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
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