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2023年上半年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出具专门说明和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报告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水兵、杜金岷、廖臻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