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4-080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共计5个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219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勇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1,651,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1,604,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62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00%;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62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00%;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62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00%;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62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00%;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62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00%;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巫兴玥律师、谢艾玲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