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4-031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10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C1办公楼会议中心1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6,754,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238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0,738,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16,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3881%。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挺睿及石家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6,60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36%;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6,60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36%;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6,60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36%;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0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36%;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6,606,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6%;反对148,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2,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74%;反对14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0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36%;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及为其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60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36%;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436,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36%;反对14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进先生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545,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5%;反对209,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00,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78%;反对209,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37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211,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8,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6%;反对211,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进先生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11.01 关于补选王家宝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395,76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51,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846%。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王家宝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 关于补选刘子军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395,86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51,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85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刘子军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挺睿、石家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