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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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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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 查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4)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6)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相关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确定资料是否真实,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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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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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七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本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风险不大的,方可以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二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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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二十六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告知责任人,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办理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进行核对,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报告,并由责任人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向被担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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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财务资料,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报告,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责任人,由责任人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与公司制定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执行,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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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相关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