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鉴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导致法律法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会同公司及中介机构,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本次被担保对象偿债能力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盛希泰、杨涛、高海江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