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金亚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十九)
证券代码:400087证券简称:R金亚1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十九)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渝87民初23号、(2022)川01民初6640号),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原告洪志令、周成波等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川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及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相关当事人依此向公司和相关方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诉讼情况一(2023)渝87民初23号
原告:洪志令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
被告二:周旭辉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被告四: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天银律所)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洪志令投资损失2,139,372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2、诉讼情况二(2022)川01民初6640号原告:周成波等36人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2023)渝87民初23号2009年10月30日,金亚科技公司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金亚科技,证券代码为300028。2018年6月26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载明:金亚科技公司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金亚科技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2021年3月23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金亚科技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原告洪志令为金亚科技公司证券投资者。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原告洪志令买卖金亚科技公司股票发生亏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原告洪志令损失中的2,139,372元应当由被告金亚科技公司承担。被告周旭辉作为时任金亚科技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被告华泰证券公司作为金亚科技公司的上市保荐公司、被告北京天银律所作为金亚科技公司的上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022)川01民初6640号2009年10月30日,金亚科技公司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金亚科技,证券代码为300028。2018年6月26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载明:金亚科技公司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金亚科技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2021年3月23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金亚科技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原告周成波为金亚科技公司证券投资者,买卖金亚科技公司股票发生亏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周成波的损失应当由被告金亚科技公司承担。被告周旭辉作为时任金亚科技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被告华泰证券公司作为金亚科技公司的上市保荐公司、被告北京天银律所作为金亚科技公司的上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1、(2023)渝87民初23号法院认为:(1)金亚科技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事判决于2021年生效,至本案起诉日即2023年1月28日,未超过三年,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2)
应当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即2015年6月5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3)原告在揭露日之后仍然买入案涉公司股票,其投资决定与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2、(2022)川01民初6640号法院认为:(1)金亚科技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事判决于2021年生效,至本案起诉日即2023年1月28日,未超过三年,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2)《招股说明书》公告发布之日即2009年10月13日,应当认定为金亚科技公司案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日;应当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即2015年6月5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基准日确定为2016年4月8日,基准价为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28.9元。
(3)原告何小芹等5人买卖金亚科技公司股票的亏损与金亚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周成波等25人投资决定与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汪宏民等6人损失测算金额为0元,其交易的金亚科技公司股票在揭露日前已清仓,其诉请没有事实依据。(4)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投资损失受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5)本院仅支持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及该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以及印花税;本院认定在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核算金额的基础上,扣减原告何小芹等4人已在另案中获得赔付的金额,品迭后剩余损失金额予以赔偿。(6)酌定华泰证券公司对金亚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10%的连带责任。(7)酌情确定天银律所对金亚科技公司应负的民事责任在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判决结果
1、(2023)渝87民初2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洪志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14.98元,由原告洪志令负担。
2、(2022)川01民初6640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何小芹、纪肇华、张顺天、冯仁爱、金志成造成的损失(合计326,854.51元);
二、被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在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何小芹等五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周成波等3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无损失的原告,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有损失的原告,诉讼费(合计31,672.66元)由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10%范围内负担,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在上述案件受理费的2%范围内负担。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渝87民初23号
《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初6640号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