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并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_______________ 刘玉利_______________
2023年 12 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