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3. 涉案的金额:1,6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案件虽为终审判决,但公司正与中介机构积极沟通,争取维护公司权益。针对该案件,公司于2022年已经计提预计负债18,082,095.62 元,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本期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公司预计该案件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后,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龙光电”)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苏04民终687号),获悉公司与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纳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晟纳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及2022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诉讼理由
天龙光电与晟纳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天龙光电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3060号的民事判决,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
2、诉讼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驳回晟纳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改判晟纳吉公司向天龙光电支付质保金180万元;
(四)改判晟纳吉公司向天龙光电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五)鉴定费、诉讼费由晟纳吉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
针对天龙光电的上诉请求,常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天龙光电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54.00元,由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案件虽为终审
判决,但公司正与中介机构积极沟通,争取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于2022年已经计提预计负债18,082,095.62 元,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本期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公司预计该案件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后,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4民终687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