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关于公司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情况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峥先生、职工代表监事李佳琪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刘峥先生及李佳琪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二人原定任期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止,辞去相应职务后仍任职于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峥先生及李佳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且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刘峥先生及李佳琪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及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此,刘峥先生的辞职需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监事后方能生效,李佳琪女士的辞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新任职工代表监事后方能生效,在尚未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前,刘峥先生及李佳琪女士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作为公司监事的职责。
刘峥先生及李佳琪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刘峥先生及李佳琪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一致同意提名席宁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席宁女士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历任董事,其对公司整体的经营及管理情况都较为熟悉,工作经历及履职精力符合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要求,其任职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能更好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因此提名席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席宁女士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公司监事会核查,席宁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席宁女士直接持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21%的股权并担任大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与公司董事王广收先生共同任职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席宁女士自离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至今,未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监事选任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鉴于李佳琪女士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三分之一,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了2023年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补选逯焕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逯焕保先生将与公司其他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逯焕保先生相关简历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席宁,女,出生于1981年,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2005年-2011年,会奖旅游类杂志专栏主编、副主编;2012年-2016年,北京亿文思咨询有限公司,政府事务总监;2020年至今,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兼任董事;2021年-2023年任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席宁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席宁女士直接持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21%的股权并担任大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与公司董事王广收先生共同任职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席宁女士自离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至今,未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逯焕保,男,出生于1983年,毕业于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历,15年新能源行业经验,曾就职于中建材、协鑫、天合、汉能等知名新能源企业,担任过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总监等职务。曾主持和参与过多个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工作,对集中式电站评估和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储能技术、离并网光伏发电等具有丰富的经验。逯焕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在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