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9-02  ST天龙(300029)公司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函【编号:(2024)闽01执恢91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大有控股与陈华仲裁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进展公告》(2022-063)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2023-050、2023-05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9、2024-050)。

二、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函,内容为陈华的配偶陈敬作为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福州中院作为管辖法院将强制执行陈敬名下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福州中院核查到陈敬的配偶陈华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执15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福州中院冻结陈华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2024)京03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款,冻结执行款金额以陈敬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债权本息139,645,014.2元、案

件受理费539,195元及执行费132,240元为限。

三、执行案件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福州中院冻结陈华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2024)京03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款并不影响公司股票被冻结的情况,公司股票是否被强制执行将根据法院安排决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与大有控股、相关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函【编号:(2024)闽01执恢91号之一】。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