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志方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4,028,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9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9,013,9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7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14,1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1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014,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014,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15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修订<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70,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05%;反对1,757,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4.9414%;反对1,757,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5.0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04,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0,3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53%;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律师与邰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