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金龙机电(300032)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本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组合的业务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议批准,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本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报告情况等。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 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 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

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三)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在公司董事会和/或 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 大会批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 行审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五)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 程提

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备 案 。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 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保密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控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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