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4  金龙机电(300032)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遇到紧急事由时,可随时以口头、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在决议上签字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