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泉水路32号亿达中建智慧科技园3栋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442,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1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4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142,9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6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300,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4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762,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59%;反对2,680,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19,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61%;反对2,680,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垯全律师和张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