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4-01  中科电气(30003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35证券简称:中科电气公告编号:2025-010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科星城”)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4年10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11月13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0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100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4,000万元。保证范围:为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湖南中科星城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兴业银行对湖南中科星城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兴业银行与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中科电气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中科电气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兴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兴业银行向湖南中科星城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兴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兴业银行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长沙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保证范围:最高债权数额内债权本金形成的全部债务如借款本金、承兑汇票业务项下的敞口金额、保函项下的金额、信用证项下的金额、湖南中科星城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兑付的本金、债券本金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利息、借款利息、债务融资工具或债权融资计划项下应支付的利息、债券利息等,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罚息、复利、罚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长沙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其他相关合理的费用等。即使全部债务金额超过最高债权本金数额或者相关利息、费用形成的时间在最高额债权确定之后,中科电气也要对超过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光大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光大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光大银行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湖南中科星城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中科电气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77,2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9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