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图软件: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36 证券简称:超图软件 公告编号:2023-033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7
号楼6-1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关福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5,897,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611%,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39,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58,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1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58,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0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06,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8%;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66,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4486%;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5,806,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8%;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66,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86%;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06,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8%;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66,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86%;反对9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海涛、李敏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1日